判决是否需要过了公告期?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但是有公告期。我不太清楚这个公告期是怎么回事,也不确定判决是不是必须要过了公告期才行。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判决和公告期之间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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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公告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公告期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相关法律文书能够有效送达给当事人。 简单来说,当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判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对于判决而言,只有在公告期满,法律上才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了判决文书。从公告期满之日起,当事人才能开始计算上诉期限等相关时间节点。如果没有过公告期,就不能认定当事人已经知晓判决内容,也就无法启动后续的法律程序,比如上诉等。 所以,一般情况下,判决确实需要过了公告期,才能产生完整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也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下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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