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违法所得的判决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后来发现有其他公司和招标方串通投标。现在想了解下,要是这种串通投标的行为被查出来,对于违法所得的判决数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个大概情况,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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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所谓串通投标,简单来说,就是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 在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会有综合考量,违法所得数额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虽未对串通投标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作出专门、明确的规定,但通常遵循“获利说”,即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一般是指因串通投标行为而实际获取的利润,要扣除合理的成本。例如,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而该项目实际成本为800万元,那么违法所得通常认定为200万元。 在判决数额上,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所得数额、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大小、串通投标行为的恶劣程度等综合判断。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那么在量刑和罚金的判决上也会相对较重。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给众多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接近三年有期徒刑进行判决,并判处较高数额的罚金;反之,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总之,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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