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类纠纷的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对于专有部分的认定。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就为判断哪些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其次,关于共有部分。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明确了共有部分的范围,能避免业主之间在公共区域使用和管理上的纠纷。 在业主权利方面,解释还规定了业主的表决权等相关内容。比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合理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车位、车库的问题也有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有助于解决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纠纷。 总之,该司法解释为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业主、建设单位等各方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