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听说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的具体规定。我想知道相关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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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通俗来讲,就是指帮助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帮助”并不局限于直接动手去毁灭或伪造证据,还包括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间接的协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条款指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虽然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的关键证据,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正常查明案件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多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大等。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比如,它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所不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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