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支付结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时,听同行提到非法支付结算,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关于非法支付结算的司法解释,这对我交易资金的管理和操作很重要,我想知道哪些行为算非法支付结算,会面临什么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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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关于非法支付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第(三)项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其中包括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等。该解释还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规定,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非法支付结算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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