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之前不太懂法律,买了一些据说是野生动物制品的东西。现在有点担心自己是不是违法了,想了解一下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想知道怎样的行为算构成这个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弄清楚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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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与之相关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则是指用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皮、毛、骨、肉等制成的标本、食品、药品、服饰等产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会根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数量、价值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比如,根据相关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对于那些确实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您购买了野生动物制品,最好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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