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而信用证诈骗,就是利用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信用证诈骗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这里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变造的信用证则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已注销的信用证等。过期的信用证是指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此时该信用证就失去了效力。已注销的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予以注销,该信用证便不再具有支付功能。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比如虚构交易事实,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等文件,使银行误以为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而开具信用证。 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信用证诈骗方式。例如,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条款,使得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使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对于信用证诈骗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