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侵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发现有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比如私自翻看我的日记,还把里面的内容告诉别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想去法院立案,但是不知道隐私权侵权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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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当涉及隐私权侵权的立案时,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简单来说,就是加害人确实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看他人信件、私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这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其次,要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通常表现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像导致受害人焦虑、抑郁、名誉受损等。比如,加害人公开了受害人的隐私照片,导致受害人在社交圈子里受到异样眼光,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但它是实际存在的,也属于损害结果的一种。 再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因为加害人泄露了受害人的病情隐私,使得受害人被周围人疏远,进而产生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最后,加害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加害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只有当以上几个条件都满足时,法院才可能会对隐私权侵权案件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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