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个人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像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 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旦行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就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