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提起诉讼,意图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恶意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依然提起诉讼,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例如,甲为了干扰乙的正常经营活动,故意编造乙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事实并提起诉讼。这里甲主观上就是故意通过诉讼来给乙造成困扰,这就是明显的主观恶意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从客观行为方面,恶意诉讼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虚构事实是指当事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丙谎称丁向其借款未还,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丁还款,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借款这回事。伪造证据则是通过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像戊为了证明自己与己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伪造了一份合同。这些行为都是恶意诉讼在客观方面的常见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损害后果方面,恶意诉讼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失,如为了应对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也可能是名誉上的损害,例如因恶意诉讼导致社会对其评价降低。例如,庚对辛提起恶意诉讼,导致辛的商业信誉受损,客户流失,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辛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恶意诉讼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实施了恶意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等条件,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