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否有管辖权?
我涉及一个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离我比较远,处理起来很不方便。我想了解下,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对这个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呢?要是有的话,我能不能申请在居住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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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否有管辖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优先由犯罪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不过,对于“被告人居住地”也有明确的界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犯罪的,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呢?这一般是指犯罪地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在居住地便于收集证据、便于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法院就可以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所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特定条件下是有管辖权的。当满足“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条件时,居住地法院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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