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案件管辖权的地域归属是怎样的?


公安案件管辖权的地域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这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比如在A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那么A市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当地的公安机关通常就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是指犯罪行为产生后果的地点。假设有人在B市通过网络诈骗了C市的居民,C市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C市的公安机关也有权管辖这个案件。相关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和社交圈子,当地公安机关更容易获取相关证据和线索。这也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为了避免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出现推诿或争抢的情况,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如果出现管辖争议,相关公安机关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会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在行政案件方面,同样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