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有业务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发现这家公司注销了。现在我想起诉该公司的股东,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不太清楚在被告公司注销的情况下,起诉股东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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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告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的管辖权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通俗来讲,就是这个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哪个级别的法院来管。 当被告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一般而言,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它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是股东,所以通常要到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诉。股东的住所地一般是其户籍所在地,如果其经常居住在其他地方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这个经常居住地就可以视为住所地。 然而,在涉及公司纠纷类案件时,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你起诉股东的事由和公司纠纷相关,比如涉及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清算责任等问题,就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就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 此外,如果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况,那就要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之前和公司有书面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按协议来确定起诉股东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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