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有哪些正当理由?


在招标活动中,终止招标是一个严肃的事情,需要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终止招标的正当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当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使得招标已无必要时可以终止招标。比如项目的设计方案有了根本性的调整,或者项目的资金来源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次,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终止招标。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另外,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导致招标终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不过,同样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通知和费用退还等后续工作。 总之,招标人终止招标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