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公告必须发布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废标公告是否必须发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废标的概念。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等原因,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而取消本次招标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同时,该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对于废标公告,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必须发布,但从保障供应商知情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等角度来看,发布废标公告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通常会发布废标公告,公告内容会包括废标的原因、项目的基本信息等,以便供应商了解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绝对强制规定废标公告必须发布,但从合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通常是需要发布的。这样能让参与招标的各方清楚知晓项目的状态,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