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时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招标项目,结果招标人突然说要终止招标。我不太清楚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义务,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具体要承担哪些义务,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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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时,需要承担多方面的义务。 首先是通知义务。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在发布招标公告阶段终止招标,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因为公告阶段面向众多不特定潜在投标人,所以要用公告方式让所有潜在投标人知晓;要是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受邀请的潜在投标人;而在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这一义务是为了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让他们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变化情况。 其次是费用退还义务。如果已经发售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这些文件的费用。要是已经收取了投标保证金,那么除了退还投标保证金,还应当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不产生孳息,不存在同时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况。这里规定退还费用和利息,是为了减少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终止招标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另外,招标人还应该做好相关文件的保存和整理工作。虽然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但是从保障招标活动有序进行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角度来看,这也是招标人应尽的义务。比如在后续若有关于招标活动的争议,保存好的文件可以作为重要依据。总之,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认真履行这些义务,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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