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要判断“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我们得先弄清楚“双规”和“自首”这两个概念。“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采取的一种调查措施,要求被调查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接下来分析“双规”交代认定自首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双规”期间,被调查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这两个条件,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原本只掌握了被调查人在某一件小事上的违规线索,但被调查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另外的重大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之前完全不知道的,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情况,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犯罪线索,被调查人在“双规”期间只是如实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认定为自首。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已经通过调查掌握了被调查人贪污的证据,在“双规”时,被调查人只是承认了这些已经被掌握的贪污事实,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此外,如果被调查人在“双规”期间先不交代犯罪事实,经过教育后才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经过教育后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仍有可能认定为自首;但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规”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为自首,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交代的时间、内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线索的情况等。被调查人在“双规”期间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