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从属性有哪些要点?


地役权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它不能单独存在,而是与需役地的权利紧密相连。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地役权从属性的要点。 首先是地役权的设立从属性。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它不能脱离需役地而单独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则是供役地。也就是说,只有当存在需役地,并且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才可能设立地役权。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便利,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时甲的土地就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甲土地通行的效益需求。 其次是地役权的转让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当需役地的相关权利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会跟着一起转让。比如,甲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那么之前甲在乙土地上设立的通行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给丙,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效益而存在的,需役地权利转让后,新的权利人依然需要地役权来保障其土地的效益。 再者是地役权的抵押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如果需役地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抵押,当地役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例如,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当甲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实现抵押权时,甲在乙土地上的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给获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 最后是地役权的消灭从属性。需役地消灭的,地役权也随之消灭。因为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服务的,当需役地不存在了,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比如,甲的土地被征收或者因自然灾害灭失,那么甲在乙土地上设立的地役权也就自动消灭了。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地役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它确保了地役权与需役地的紧密联系,保障了需役地的效益实现。了解这些要点,有助于我们在涉及地役权的相关事务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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