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要点?


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对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给予补偿。下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严重后果”通常指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自杀等情况。对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害人因被错误羁押,导致出现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最后,赔偿标准的确定。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一般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要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长短、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总之,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