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劳动仲裁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书常见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指派专人将仲裁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这种送达方式能确保受送达人直接收到仲裁书,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情况下使用。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方会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会按照要求进行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方。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仲裁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了解这些送达方式,能让当事人及时掌握仲裁书的送达情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