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有哪些区别?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劳动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伤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比如员工被拖欠工资、被违法辞退等情况,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这一适用范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一般民事仲裁则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其适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规定了民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的情况。 其次是仲裁机构的设置。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一般民事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它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些人员通常是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再者是仲裁的启动条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般民事仲裁则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然后是仲裁的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一般民事仲裁的程序则相对复杂一些,仲裁过程中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的审理方式等。 最后是仲裁结果的效力。劳动仲裁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一般民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在适用范围、仲裁机构设置、启动条件、程序和结果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