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有什么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管辖所遵循的原则: 地域管辖原则,这是劳动仲裁管辖中最基本的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如,小李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那么上海(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北京(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小李与公司的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优先管辖原则,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这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权,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生活,相关证据和证人等都更便于在当地获取和寻找。还是以小李为例,如果他要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优先处理他的案件。 移送管辖原则,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个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不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就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指定管辖原则,当出现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例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应该由对方管辖,这时就需要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来指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案件。 了解劳动仲裁管辖的这些原则,有助于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准确、及时地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