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欺诈案中,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是怎样的?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平衡与界定在劳动合同欺诈案中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知情权是指在招聘和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了解劳动者与工作相关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这些信息对于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起着重要作用。例如,一家建筑公司招聘工程师,询问应聘者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这就是合理行使知情权的表现。 而劳动者的隐私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比如,用人单位无端询问劳动者的个人感情生活、家庭财产状况等与工作无关的隐私信息,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 在劳动合同欺诈案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劳动者的隐私权的冲突会更加明显。如果劳动者故意隐瞒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伪造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这就可能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此时,用人单位基于其知情权,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以了解信息为名,过度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若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时,要以与工作直接相关为界限,避免过度询问隐私信息;劳动者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也应当明确自己的隐私权利范围,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有权拒绝提供。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