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用于生产经营,不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不知道税法上对于外购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这块是如何规定的,会不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从而产生纳税义务呢?很担心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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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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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虽然在实际业务里没像正常销售那样收钱开发票,但在税务处理时得当作销售来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将外购商品用于生产经营列入视同销售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外购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商品的形态和用途发生了改变,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生产和销售。它不属于视同销售规定中的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情形。所以,通常而言,外购商品用于生产经营不需要视同销售。不过,企业在具体税务处理时,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和相关税收政策,如有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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