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举个例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花费了 10 万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为 5 年,劳动者工作 2 年后违约,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就不能超过剩下 3 年所分摊的 6 万元培训费用。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设定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如员工提前离职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违约金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