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这几种情形。 协商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中途都觉得不合适,经过商量后决定不继续做了,这种解除方式比较平和,双方达成一致就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过失性辞退则是劳动者本身无过错,但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时,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