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怎样的,仲裁与民事诉讼如何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 接着是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后进入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两种情况。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劳动纠纷时,正确选择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