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有哪些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仲裁的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规则。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可以申请仲裁。 接着是仲裁的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比如,您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就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写出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时间段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然后是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的审理阶段,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最后是仲裁的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有一套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了解这些规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