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说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通俗来讲,申诉时效就是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如公司拖欠您工资,从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您就知道自己权利可能被侵害了;又或者公司突然通知辞退您,这时候您也知道权利被侵害了。不过,这个时效也不是绝对不变的。如果在这一年期间,出现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形,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接下来是办案时效。办案时效指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受理仲裁申请到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会在受理后的四十五天内有结果,如果案情复杂最多再延长十五天。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劳动者要及时在申诉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用人单位也需要在规定的办案时效内积极应对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