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选择有什么规定吗?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是重要的一环,而仲裁委员的选择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这就从组织架构上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代表性,三方代表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能全面考虑劳动争议中的各种因素。 对于当事人来说,通常并不能直接选择仲裁委员。仲裁庭的组成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不过,当事人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公平性,如果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回避,更换其他仲裁员。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这些条件保证了仲裁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总之,虽然当事人不能直接选择仲裁委员,但法律通过一系列规定保障了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