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待遇的补差要求有哪些?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最近了解到工伤待遇存在补差的情况,可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要求。就想知道在哪些情形下会涉及工伤待遇补差,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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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待遇的补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工伤等级发生变化时,是需要对工伤待遇进行补差的。这是因为工伤等级不同,对应的待遇标准也不同,等级变化后自然要按照新的标准来调整待遇。 其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也有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再者,从伤残津贴方面来看,对于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补足差额,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例如,职工伤残津贴计算出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会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另外,在退休方面,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这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进行补足。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系列待遇,其中就涉及到上述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内容。 相关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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