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劳动争议管辖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说法。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是怎样的,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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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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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特殊地域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劳动争议的管辖。管辖就是确定哪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有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特殊地域管辖,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适用的管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一般的管辖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会有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比如,对于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果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劳动者与该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此时在确定管辖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多种因素。另外,在一些跨地区的劳动派遣争议中,如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也会涉及到特殊地域管辖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争议发生地可能涉及派遣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当这些地方不一致时,就需要依据法律来确定具体由哪个地方的仲裁委或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其在不同地区有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劳动者与集团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能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此时,法院或仲裁委在确定管辖时,会根据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履行地点等实际情况来判断。总之,劳动争议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为了更合理、更方便地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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