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这意味着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主张公司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工资拖欠事实的证据,像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一原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重复表述,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同样适用。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资料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产生争议,而加班时间的证据(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此时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提供该考勤记录。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仲裁庭或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这一特殊规定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管理和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资源,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类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这些决定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用人单位更有能力提供作出这些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比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合法有效的。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总之,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要清楚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劳动者要积极收集和提供与自己主张相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