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作出了诸多保护性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仲裁时效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劳动者如果要通过仲裁来解决和用人单位的纠纷,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特别是对于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可以主张权利。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能否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让用人单位承担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能够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使劳动者在仲裁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再者是先予执行的规定。先予执行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为了解决劳动者的生活急需,仲裁庭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令用人单位先支付一定的款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对于面临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能够让他们在仲裁过程中及时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另外,小额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裁终局意味着不能再像普通仲裁那样随意提起诉讼来拖延时间。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对仲裁结果满意,就可以更快地实现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是仲裁不收费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降低了劳动者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使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没有经济上的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