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合同是否有试用期?
我最近找了一份劳务工作,签的是劳务雇佣合同。现在公司提出要有试用期,我不太确定这是否合理。我想了解劳务雇佣合同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试用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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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雇佣合同一般是没有试用期的。 首先,要明确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它主要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一方提供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其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具有广泛性,且双方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务雇佣合同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有试用期,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来确定。 而对于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的试用期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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