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利是否应当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就业权利是否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基本概念。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在劳动就业领域,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利,那么是有可能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就业相关的行政许可,像就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等,公民对此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作出的影响其劳动就业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关于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工资待遇、辞退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这通常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因为这些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导致。 总之,判断劳动就业权利相关纠纷是否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关键在于看是否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劳动就业权利的情形。如果有,并且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那么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