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确定职工因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简单来说,就是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来判断其身体功能受损的程度,并划分出不同的伤残等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在进行鉴定时,主要会从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和劳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医疗依赖指的是工伤致残后,职工需要长期或终身接受治疗的情况。生活自理障碍则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根据不能自理的项目数量,可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的评估主要涉及身体器官的损伤程度、功能障碍情况等。
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就可能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而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 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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