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仲裁的细节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法仲裁的细节流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要申请仲裁,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接着是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然后是被申请人答辩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之后是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系列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