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情形有哪些,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费用。它就像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上的安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第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且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公司因为业务调整,主动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主要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需要支付。比如,合同到期,公司提出降低工资续签,员工不同意,公司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