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诉讼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如果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能丧失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保护权利的一个时间限制。在我国,劳动纠纷一般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察觉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按照常理应该能够发现权益受损的时间点。比如,公司拖欠工资,从应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开始,劳动者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可能被侵害了,仲裁时效也就开始计算了。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劳动诉讼的这十五日时效是从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超过这个时间没有起诉,就不能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劳动纠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