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程序有哪些?


征地程序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且具有严格法律规定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征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这一步主要是让被征地的村民提前知晓征地情况。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然后是土地现状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是为了准确了解被征土地的实际状况。 接着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之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再之后是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然后是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之后是签订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最后是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