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我有一块土地闲置了一段时间,不清楚国家对于土地闲置有啥法律规定,也不了解要是被认定闲置,政府收回土地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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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收回闲置土地也有相应的法定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来了解一下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另外,若没有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属于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调查核实其是否构成闲置,若构成,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如果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接着,说说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第一步是调查核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有疑似闲置土地的情况后,会开展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等方式,查明土地的使用情况、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相关信息。第二步是认定闲置。经过调查,如果确认土地构成闲置,就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告知其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依据和理由等内容。第三步是听证告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前,会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四步是作出决定。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其收回土地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第五步是送达和公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作出后,会依法送达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时,还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第六步是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办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总之,土地闲置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收回程序,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避免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否则可能面临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甚至土地被无偿收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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