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行贿罪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标准、量刑情节等方面有没有新的规定,它会对行贿案件的处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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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贿罪解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规定。关于行贿罪的定罪标准,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在量刑情节方面,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九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这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行贿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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