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首先要明确的是,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来分割财产。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例如,在房产分割上,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是否有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来决定房屋的归属以及如何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于存款和车辆等财产,同样也是先看双方能否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