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首先是房地产抵押的定义,它指的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则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方面,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房地产抵押的程序上,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房地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在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方面,当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等情况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这些规定依据的是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在进行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时,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