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要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首先得明白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为了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保证商标能够真正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你可以在众多备案的代理机构中,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判断选择一家来帮助你完成申请流程。这些代理机构熟悉商标申请的各项规定和流程,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为8:30 - 11:30、13:30 - 16:30 ,咨询电话:010 - 63218500,邮编:100055 。
办理时需要准备的申请书件如下:
首先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要详细注明你申请撤销的理由。
其次,如果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像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要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那就提 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整个办理步骤,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你只需选择好代理机构并按其要求提供材料即可。要是自己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步骤如下:先准备好申请书件,接着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然后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之后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最后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这里要注意,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三年连续未使用,或未使用的法定事由等事实,否则,商标局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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