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我注册的商标收到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通知,现在要准备证据。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哪些要求,想知道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比如在形式、内容等方面有什么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证据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首先,证据要真实、有效、合法。真实就是证据本身是真实存在的,没有被伪造或篡改;有效是指能够证明商标在规定的近三年时间内有实际使用;合法意味着证据的取得方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 在具体表现形式上: 一是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比如商品的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这些材料上要清晰显示商标,并且时间要在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的3年内。 二是服务商标使用证据,像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通过这些可以证明服务商标在近三年有实际使用。 三是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据,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资料、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能体现商标在近三年通过广告等形式被使用推广。 另外,对于证据还有一些特殊认定规则:在商标撤三申请、撤三复审阶段,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据原件,但行政诉讼阶段,若无法提供原件、原物以供核实,且对方不认可,法院一般对相关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发票具有较强公信力,与合同一并提交可初步证明商标使用,但在撤三复审、行政诉讼阶段,建议对发票内容查验核实。而关联公司交易证据,目前审查机关对其真实性认定不一,多数判决倾向于不认可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