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名刚接触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处理一起案件时,遇到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提出复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面对这种复议要求时,具体有哪些规定和处理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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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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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当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作出的某些决定存在异议时,是有权要求复议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存在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比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复议要求。 其次,关于复议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应当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是在七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审查工作由原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该部门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况。 再者,检察院进行复议后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会维持原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原决定存在错误,就会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例如,如果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有误,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决定。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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