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最新税收准则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现在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准则是怎样规定的。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算视同销售,又该按照什么标准来交税,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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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在税收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当作销售来处理,需要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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