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局对视同销售按照什么方式处理?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最近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税务局对于视同销售会按照什么方式来处理,比如计税依据、征收流程这些方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面临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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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一个在税法里比较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会计上可能并不作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来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说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总之,税务局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视同销售情形,按照相应的规定来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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